女子捡手机藏4个月 失主通过定位找来发现手机被重置

近日,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捡手机引发的纠纷。最终,捡到手机的被告当庭赔偿原告失主3800元。

捡到手机为何要赔偿?拾到他人遗失物该如何处置?

##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6日晚,小陈在广西陆川县体育馆散步时,丢失了一部价值6000余元的华为手机。发现手机遗失后,她立即拨打自己的手机号,但连续拨打9次后手机被关机。随后,小陈迅速挂失,启动“丢失模式”锁定手机,并在锁定屏幕上留言,表示愿意支付2500元酬谢金寻回手机。

此后4个月,小陈的华为账号多次收到遗失手机开机的提示短信,但始终无人联系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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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友建议,小陈数次尝试通过遗失手机定位信息和开机时连接的Wi-Fi名称查找信号源,但因开机时间较短,无法精确定位。7月18日12时38分,遗失手机再次开机,定位显示位于陆川县某小区,并显示了具体的Wi-Fi名称。小陈立刻截图,随后冲向该小区,逐楼逐层扫描Wi-Fi信号,最终在该小区某栋11楼找到该信号,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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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出警找回了小陈遗失的手机(视频截图)。

陆川县公安局民警根据定位地址来到李某家。面对失主和民警,李某拿出了手机,但她认为手机是捡来的,自己保管了4个月,要求失主支付部分保管费。此时,失主小陈发现手机已被强制恢复出厂设置,手机存储资料全部丢失。双方多次协商赔偿未果,小陈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 法庭审理

2025年11月10日,案件在陆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为李某的行为是“妥善保管”还是构成“侵占”,以及小陈主张的赔偿项目是否合法合理。

小陈提交的证据显示,手机在李某占有期间的2025年7月18日4时49分被手动恢复出厂设置。此外,华为“丢失模式”记录证明手机曾被多次开机,这与正常保管行为明显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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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视频截图)*

庭审结束后,主办法官覃坤主持调解工作。对被告李某而言,其行为已构成侵占,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小陈来说,尽管侵权事实清楚,但部分损失如资料的无形价值、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举证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难度。法官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当庭通过微信向小陈支付3800元赔偿款。

## 法官说法

### “拾得遗失物”中的法律误区

#### 误区一:捡到的东西,没人要就是我的了。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不能返还的,应当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物品所有权并未因丢失而转移,拾得人绝不自然获得所有权。本案中,李某有充分条件联系失主或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却将手机藏家中4个月,应承担赔偿责任。

#### 误区二:只要归还手机,就无需对数据丢失负责。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保管期间负有妥善保管义务,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需承担民事责任。手机的价值不仅体现在硬件,还包括存储的数据。恶意“恢复出厂设置”导致数据永久丢失,属于重大过失行为,应予以赔偿。

#### 误区三:“你说悬赏2500元酬谢,不先给钱我为何要归还?”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无权请求权利人支付报酬。索要报酬的前提是拾得人已主动履行返还义务。若以不给酬金不归还相要挟,不但无法获得酬金,还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 误区四:手机里的照片、资料很重要,应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通常适用于人身权益受侵害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损害情况。一般财产损失主张精神抚慰金,需权利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财产承载特定人格利益与情感价值,且损害已造成严重精神痛苦。

来源:法治最前线、广西综艺旅游频道、广西高院、陆川法院、陆川县公安局
编辑:肖旭
审核:毛迪、王晨郁
校对:杨佳音
https://news.163.com/article/KMO18QKG051492L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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