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小鹏4S店试车被导购指责损坏玻璃门:你的脚夹到门

近日,海南海口一男子去小鹏汽车4S店试驾车,因脚被电动感应门撞后,玻璃门碎了,在男子走后,导购电话联系他称是该男子的“脚夹坏了门”,要求其去门店协商。此事引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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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脚被电动感应门撞后玻璃门碎了

11月23日,小鹏汽车官方客服告诉潇湘晨报记者,已对涉事员工作出顶格处理,对门店店长进行了处罚,同时也会加强对全国门店销售同学的培训管理工作。

据当事男子发布视频,其称,11月15日晚,他在海口一小鹏汽车4S店试车,导购引导他去门口看试驾车,刚好走到电动门感应区位置时,导购告诉他试驾车被人开走了,在他愣了一瞬间转头想回店内时,感应门已经自动合拢,撞到了他抬起来的脚上,导致感应门脱轨,边边碎了。之后他加了导购微信,约定下次再来试驾。在他走后,店家多次联系他要求其回去协商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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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现场 视频截图

在该男子提供的录音中,导购称“门的话,是你没有走出去,然后要拐进来,你的脚夹到这个门了。”男子抗议称,“是门夹到我的脚,不能说是我的脚夹到门”。导购表示“如果你没有来我们店,那这个门也不会坏”,男子对此无法理解。导购继续称,“你这边连一句抱歉都没说,我们也没有叫你赔偿,只是叫你过来聊一下,我觉得你这个态度是有问题的”……

11月22日,潇湘晨报记者私信了发布视频男子,截至发稿暂未收到回复。在视频评论区,网友纷纷谴责4S店处置不当。“‘你不来店里,这个门就不会坏’,我这辈子也想不出来这句话”、“今年海口小鹏4S店上大分!还解锁新词汇:你的脚夹到我的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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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记者了解到,事发4S店为小鹏汽车海口南海大道销售服务中心。11月23日,记者联系了该4S店,工作人员称不清楚此事,记者向其表示可否向店内管理人员转述记者采访意向,工作人员记录了记者电话,截至发稿记者暂未收到回复。

之后,记者联系了小鹏汽车官方客服,客服表示,经核实,客户在小鹏汽车海南南海大道门店参观过程中,遭遇到不好的体验,对此深感抱歉。该门店涉事员工在接待层面上有明显过错,并且在后续与客户在电话沟通过程中,有言论不当之处。小鹏汽车已对涉事员工作出顶格处理,对门店店长进行了处罚,同时也会加强对全国门店销售同学的培训管理工作。

延伸阅读


浙江男子全款买车合同签完提不了车4S店:经理进去了

9月上旬,凌师傅到嘉兴余新的江淮汽车嘉兴瑞风体验中心看车,定了一辆江淮瑞风RF8的展车,落地价16.3万。凌师傅说,自己当天就付了全款,可后来4S店不给他提车,理由是没有收到十几万买车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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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内的展车

记者看到,双方的合同显示,销售方是嘉兴市锦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过合同上没看到公章,只有一个仇经理的签名。凌师傅说,这个仇经理是销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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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车协议

国庆假期前,凌师傅想提车,于是联系仇经理,“他就跟我说,厂家的航空座椅还没到。厂家在搞活动,说你买这辆车的话,厂家航空座椅可以置换掉,出厂的话没有的。”

仇经理的意思,最好把送的配件一起弄好,再提车去上牌,凌师傅只能再等。但是没几天,这个仇经理联系不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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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记录

凌师傅听到的消息是, 仇经理被 抓进去 ,于是赶去4S店要求提车。结果销售员跟他说,车子不能给,因为4S店没有收到车款。

可凌师傅早就付过钱了,钱哪里去了呢?一查,原来凌师傅的钱都付到了仇经理的账户里去了。

凌师傅回忆,当时扫码支付跳出来显示是嘉兴江淮汽车,他以为就是公司的账户,实际上这是 仇经理 私人账户。而4S店财务总监只收到了 定金一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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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记录

凌师傅气不过,觉得4S店不讲道理, 我觉得应该交付,这个责任不应该由我们消费者承担。我们是在你公司经营场所里面交易的,你公司必须要承担这个法律责任或者义务,对不对?”

9月30号下午,凌师傅再次找到4S店,店里一个销售王先生出面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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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表示钱没进公司账户肯定合格证拿不到

王先生表示,钱没进公司账户,肯定合格证拿不到。对于仇经理,他称,对方是跟4S老板谈好,把卖车业务承包下来了。

“车子归属权属于4S店,他要把这个钱交给4S店,4S店把车给到他。你去卖,你卖得便宜也好,贵也好,只要把4S店要求的钱打到店里,我就把这个车给你,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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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员说是不清楚经理做了什么事

正常来讲,仇经理只要把客户的钱给公司,就没什么事情了。没想到出了意外。至于到底仇经理出了什么事,销售员说是不清楚。

既然仇经理是销售负责人,也是代表公司卖车的,那凌师傅能提车吗?王先生表示,钱没进到公司,只能等当事人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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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交涉现场

凌师傅担心,他的钱在仇经理手上,要是对方把钱花光了怎么办?

那么像凌师傅遇到的这种情况,钱交给了经理,合同上只有经理签字,没有图章,卖车的公司要不要负责到底呢?

记者咨询了北京国樽(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沁梅:销售经理通过这种模式在4S店进行销售,消费者是有理由相信,他当时签订合同以及收钱的行为是代表4S店的,消费者和4S店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成立的,4S店还是应当向消费者交付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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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接受采访

沈沁梅律师也提醒,签合同的时候要留意,不要把钱付给个人账户, 签订合同的时候,明确合同相对方。如果是公司的话,要求盖公章,支付款项的时候也要明确支付到合同的相对方账上。”

10月13号,凌师傅告诉记者,他们已经见到仇经理,但是仇经理果然是已经没有钱吐出来了,而凌师傅坚持要提车,目前双方还在交涉当中。

https://news.163.com/article/KF2IKV7205561G0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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